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侯县京台高速公路出口
至115县道公路工程建设土地征收
(跨省域增减挂钩)的批复

闽政文〔2022〕300号

闽侯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京台高速公路出口至115县道公路工程(跨省域增减挂钩)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侯政地〔2022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闽侯县京台高速公路出口至115县道公路工程跨省域增减挂钩建新方案已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复。同意征收闽侯县白沙镇白沙村水田2.9119公顷、水浇地0.6333公顷、园地0.0849公顷、其他农用地0.376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91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533公顷、其他土地0.0025公顷,孔元村水田0.7824公顷、园地0.1635公顷、林地0.3126公顷、其他农用地0.0923公顷、其他土地0.0315公顷,上寨村水田5.9058公顷、园地0.0955公顷、林地0.1380公顷、其他农用地0.614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086公顷、其他土地0.3406公顷,溪头村水田4.6157公顷、园地0.4231公顷、林地0.1777公顷、其他农用地0.712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69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380公顷,新坡村水田1.3641公顷、园地0.0383公顷、其他农用地0.0910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530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0.427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1.8502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闽侯县京台高速公路出口至115县道公路工程建设用地。

二、闽侯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闽侯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闽侯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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