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闽政〔2022〕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发改委反映。

本通知自20227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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