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东圳水库生态环境
保护试点总体实施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14〕166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审批福建莆田市东圳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试点总体实施方案的请示》(莆政〔2014〕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建省莆田市东圳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试点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范围主要包括东圳水库流域和外度水库流域,涉及莆田市仙游县、城厢区和涵江区;项目主要内容包括流域污染源治理、生态修复与保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等4类46项,其中流域污染源治理项目16项、生态修复与保护项目22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7项、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项目1项;项目实施年限为2014—2018年。
二、项目总投资149437万元,其中申请中央资金补助59205万元,地方财政及社会资金90232万元。省、市、县三级要大力整合财政资金,通过建立政府投资、企业自筹、社会资金投入等多元化投入机制参与东圳水库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莆田市人民政府要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监管,强化项目绩效考核,确保项目落实。
三、项目绩效目标。水质目标:到2018年,东圳水库总氮指标达到Ⅲ类水质标准,其他水质指标达到Ⅱ类水质标准;外度水库总氮和总磷指标达到Ⅲ类水质标准,其他水质指标达到Ⅱ类水质标准;延寿溪、萩芦溪等主要入库河流水质指标达到Ⅲ类水质标准。生态目标:到2018年,水库处于或优于中营养状态。
四、省湖泊保护联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总体实施方案》实施的协调督促。莆田市人民政府作为东圳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试点责任主体,要认真组织实施《总体实施方案》,强化试点组织领导,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目标、工作任务、项目清单和责任分工,并抓好年度实施方案具体实施,确保《总体实施方案》目标如期实现,切实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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