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浦县2021年度第十三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22〕148号

漳浦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漳浦县2021年度第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浦政地〔202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漳浦县境内农用地17.9466公顷(其中耕地14.3693公顷)、未利用地0.476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漳浦县赤湖镇水浇地8.6090公顷、旱地0.0808公顷、园地0.6925公顷、林地0.4434公顷、其他农用地1.995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12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7645公顷、其他土地0.0251公顷、未利用土地0.3620公顷,东城村水田1.3284公顷、水浇地4.3511公顷、林地0.3326公顷、其他农用地0.113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59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6510公顷、未利用土地0.089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1.310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漳浦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漳浦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漳浦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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