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启用漳州港口岸
古雷港区古雷作业区南15#—19#泊位的通知
闽政文〔2022〕136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海关总署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口岸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署岸发﹝2017﹞276号)要求,省口岸办会同有关口岸查验主管单位,对漳州港口岸古雷港区开放范围内新建的古雷作业区南15#—19#泊位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了验收。经研究,同意启用漳州港口岸古雷港区古雷作业区南15#—19#泊位,现予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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