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启用漳州港口岸
古雷港区古雷作业区南15#—19#泊位的通知

闽政文〔2022〕136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海关总署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口岸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署岸发﹝2017276号)要求,省口岸办会同有关口岸查验主管单位,对漳州港口岸古雷港区开放范围内新建的古雷作业区南15#19#泊位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了验收。经研究,同意启用漳州港口岸古雷港区古雷作业区南15#19#泊位,现予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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