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宁德市官昌水库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4〕170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官昌水库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宁德市官昌水库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4〕112号),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德市蕉城区将工程建设占用农用地2.9126公顷、未利用地0.997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99.8584公顷(其中耕地29.5207公顷)、建设用地1.996公顷、未利用地0.915公顷;同意使用国有农用地3.6955公顷(其中耕地0.9376公顷)、未利用地0.4317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06.8966公顷,作为官昌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用地。其中发电厂房用地1.3666公顷以有偿方式供地,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宁德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宁德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宁德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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