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14年度保障性
安居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14〕17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2014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州市和厦门市2014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4〕173号),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厦门市呈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同意将农用地31.52公顷(其中耕地6.22公顷)、未利用地1.3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建设用地0.62公顷;其中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3.53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城市建设用地33.53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32.91公顷,用于厦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二、厦门市要依据批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规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位置。
三、厦门市要严格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及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征地前期有关程序,拟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审核按省政府《关于厦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审核有关事项的批复》(闽政文〔2014〕57号)办理,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及时将补偿费用、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四、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五、厦门市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实施方案和征地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附件:厦门市2014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复情况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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