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泉港区2013年度
第二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4〕173号

泉港区人民政府: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关于泉港区2013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泉港政地〔2013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泉州市泉港区境内农用地18.239公顷(其中耕地13.4246公顷)、未利用地0.01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泉港区界山镇东张村旱地0.1792公顷、园地0.4932公顷、其他农用地0.02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009公顷,鹅头村水浇地0.1254公顷、旱地0.3637公顷、园地0.0743公顷、其他农用地0.266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879公顷,河阳村水田1.8228公顷、水浇地0.0209公顷、旱地6.8326公顷、园地2.0681公顷、其他农用地0.799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6416公顷,玉湖村水田0.3608公顷、水浇地0.9361公顷、旱地2.7831公顷、园地0.4611公顷、其他农用地0.624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233公顷、其他草地0.01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9.408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泉港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泉港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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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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