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2014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闽政办〔2014〕7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2014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2日
福建省2014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闽委〔2013〕14号),现制定我省2014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一)调整优化公立医院规划布局。明确各级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进一步优化公立医院结构布局。各级政府要科学制定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将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纳入统一规划,每千常住人口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4张的,原则上不再扩大公立医院规模。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标准和床位规模,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严禁公立医院举债购买大型医用设备。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中医科和中医院建设,加强儿科、产科、康复、精神卫生等薄弱学科建设,2014年全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计划新增床位8400张以上。(省卫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分类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一是重点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制定出台《福建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通过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购、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制度、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县级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2014年全省33个县(市)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其中莆田、龙岩、三明、宁德市所有县(市)全部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同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县(市)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二是稳妥推进厦门、三明市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工作,抓好莆田、龙岩、宁德市同步推进市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三是做好省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准备工作。理顺省属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医院绩效考核办法。做好省属公立医院取消以药补医机制前期有关财政补偿、价格调整、医保支付等基础性测算工作。(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委编办、省物价局负责)
(三)建立科学补偿机制。破除以药补医,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医院加强成本控制管理等多方共担。政府投入要体现“保基本、强基层”,财政投入要向县级公立医院倾斜。县级公立医院硬件投入由政府承担,人员基本工资由财政托底,建立常态化的办医经费补助制度,纳入财政预算。市级公立医院硬件投入由政府承担,日常运营经费由医院承担,市财政设立专项补助。省级公立医院硬件投入由政府部分承担,日常运营经费由医院承担,政府依据财力给予医院适当专项补助。各级政府对区域内不同等级和不同类别医院实行差别化的投入政策。进一步完善药品零差率补偿政策,充分考虑中药饮片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成本。各级政府要在保证原有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对医院因实行药品零差率减少收入中由财政补助的部分列入政策性亏损补助,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形成长效、可持续的财政补助机制。(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负责)
(四)理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根据“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充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鼓励医院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收入。按照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比例,拉开全省不同层次、不同等级医院之间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差距,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保障县级公立医院提供相对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中,要充分考虑中医院、专科医院的特点。(省物价局、省卫计委、省人社厅负责)
(五)探索建立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健全医院内部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落实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医技科室设置、中层干部聘任、内部分配等自主经营管理权。完善院长选拔任用制度、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问责制,加强院长管理能力培训,探索建立院长任职资格管理制度。推动公立医院去行政化,到2014年底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一律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省委编办、省卫计委负责)
(六)建立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一是完善公立医院人事编制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标准合理核定各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总量,实行编制动态调整和编制备案制。按照“招得进,留得住”的要求,县级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更加简捷有效的招聘政策和更加优惠的岗位设置政策。制定更加切合县级医院特点的职称评定标准,适当提高县级医院高级岗位结构比例。对省、市公立医院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推行全员聘任、竞争上岗的管理体制。二是建立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薪酬制度,逐步提高医务人员待遇。医院在工资总额范围内,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自主进行收入分配,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医院的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收入挂钩。(省卫计委、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七)健全分级诊疗体系。一是探索试行分级诊疗办法。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人才培养和基层医生签约服务等措施,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秩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基层首诊试点,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二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院分工协作机制。通过技术合作、人才流动、学科建设、管理支持等多种方式推动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公立医院、城市大医院之间分工协作机制,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有序向下纵向流动。落实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制度,提高县级公立医院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县级公立医院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是乡镇中心卫生院的技术帮扶指导和人员培训,健全向乡镇卫生院轮换派驻骨干医师制度。(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八)促进中医药事业协调发展。加快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深入开展中医药服务百姓健康推进活动。研究完善鼓励中医药服务提供和使用的政策,加强县中医院和县医院中医科基本条件和能力建设,积极引导医疗机构开展成本相对较低、疗效相对较好的中医药诊疗服务。继续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加强中医重点专科和农村特色专科建设,推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科研协作与临床应用。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省卫计委、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负责)
二、加快推进社会资本办医
(九)加强规划引导。制定出台《福建省加快推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意见》,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各地在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调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要为社会资本办医留出足够空间,详细规划中心城市和医疗需求较大的县(市、区)社会资本办医的数量、类别和分布,并形成布局图向社会公布。鼓励厦门、莆田等地规划建设医疗园区,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医疗园区建设。将莆田市列为我省社会资本办医试点城市。各级发改、卫生部门在编制有关卫生专项建设规划时,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项目,能够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且符合有关专项规划(方案)要求的,可同公立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一并报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继续推进福建中医药大学直属附属医院与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合作。(省发改委、省卫计委、省财政厅负责)
(十)放宽准入范围。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养老机构、境外资本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多种方式办医。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放开,其服务范围、诊疗科目、床位设置、技术准入等,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均不受限制。各地在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应充分考虑社会资本办医的发展需要,按照社会资本办医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省卫计委、省发改委负责)
(十一)改善执业环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科研立项、水电气等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进一步研究制定人才队伍建设、财政扶持、分类管理、审批等方面进一步支持社会资本办医的细化政策。下放各类医疗机构审批权限,进一步简化设置审批流程,并实行属地管理。(省卫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十二)提升服务能力。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引进和培养人才,将社会资本办医所需专业人才纳入当地人才引进总体规划,享有当地政府规定的引进各类人才的同等优惠政策。为非公立医疗机构人才流动提供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制定出台医师多点执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简化程序,推动医务人员保障社会管理,消除阻碍医师有序流动的不合理规定。支持社会资本办医加快实现与医疗保障、公立医疗机构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完善公立医院对口帮扶社会资本办医机制,支持公立医院在医院管理、医疗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与社会资本办医进行对口帮扶。(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十三)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将社会资本办医纳入统一的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范围。完善按经营性质分类的监管和评价政策,逐步建立符合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执业特点的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会计制度监管。依法建立健全非营利性社会资本办医的退出机制。(省卫计委负责)
三、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十四)推进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和完善筹资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整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完善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基本医保筹资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强化个人缴费责任意识。研究建立稳定可持续、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在逐步提高整体筹资标准的同时,按照积极稳妥、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委编办负责)
(十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一是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全省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6%以上,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二是提高基本医保筹资标准。各级政府对城乡居民参保补助标准提高到320元/人,省级财政按照各地财力情况分档给予补助,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政府补助标准。三是提高基本医保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70%和75%左右。四是完善基本医保门诊统筹。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待遇水平,稳步推进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计委负责)
(十六)深化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完善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地方和医疗机构全面实行以总额控制为基础的复合式付费方式改革。加快推进按病种、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式的付费方式改革,探索建立按疾病诊断关联性分组(DRGs)付费方式。科学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完善服务协议管理。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按月及时结算或根据总额控制指标一定比例和结算周期建立周转金预拨制度,按协议约定及时结算并足额支付。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调控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省人社厅、省卫计委、省物价局负责)
(十七)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一是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规范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各地做好政策衔接,提高大病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城镇职工补充医保政策。做好儿童白血病等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过渡工作。二是加强城乡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分别设立本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制定出台疾病应急救助实施办法和基金管理办法,启动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形成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医疗费用的保障机制。三是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政府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提高到60%以上。四是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疾病应急救助的衔接,发挥好各项制度的整体合力。(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负责)
(十八)推进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和服务。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探索通过自主协商、委托商业保险经办等方式,解决跨省(区、市)异地就医结算问题。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积极推进跨省(区、市)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完善医保经办管理,探索提高医保智能化监管水平。优化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就医。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省人社厅、省卫计委负责)
(十九)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提供多样化、多层次、规范化的产品和服务。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务人员执业安全。积极开发儿童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福建保监局、省人社厅、省卫计委负责)
四、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
(二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监督管理,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提高二、三级医院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有序推进村卫生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政府补助等相关政策。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对临床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物,通过招标采取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省卫计委、省经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十一)深入推进基层综合改革。一是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补偿机制、人事分配机制。各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要切实做到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全面落实政府财政补偿、专项补助、一般诊疗费、公共卫生经费等保障政策。鼓励将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全额由单位自主分配。二是健全“以县为主”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督促各地落实乡镇卫生院在编人事关系收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院长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等政策。三是开展县乡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试点,全省除厦门市外,每个设区市选择1~2个县(市)开展县级公立医院与1~2个丙类卫生院实行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四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继续支持村卫生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快乡镇卫生院公有周转宿舍建设。(省卫计委、省委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二十二)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各地要把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下达给村卫生所,同步落实相应的项目经费。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纳入新农合定点,全面实施一般诊疗费政策。继续做好万名乡村医生规范化培训工作,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提高对在偏远、艰苦地区执业的乡村医生补助水平。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推动各县(市、区)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或企业社会养老保险,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水平,同步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省卫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
五、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二十三)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不含中药饮片)要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合理确定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的最高限价,在此基础上,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院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方式进行议价和采购。逐步规范集中采购药品的剂型、规格和包装。推进高值医用耗材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网上阳光采购。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数据实行部门和区域共享。组织实施第九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扩大高值医用耗材网上采购试点,完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省卫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十四)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和规范流通经营行为。一是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完善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建设,确保基本药物全面实行电子监管。二是规范药品流通经营行为。针对药品购销领域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挂靠经营、租借证照、销售假劣药品、商业贿赂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医药代表”非法销售药品行为,有效遏制药品流通领域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实施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卫计委负责)
(二十五)改革药品配送制度。推进药品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发展,提升药品流通服务水平和效率。推进药品配送制度改革,取消分片区配送模式,实行全省统一配送。由省级遴选确定10家药品配送企业,承担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任务,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院从中择优选定若干企业配送,提高药品配送企业集中度,降低药品配送成本,提高偏远地区药品配送率。在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按协议约定及时结算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回款。(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十六)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改进药品定价方法,选取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依据主导企业成本,参考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药店销售价格等市场交易价格制定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并根据市场交易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完善进口药品、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管理。健全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制度,推动建立药品零售价格、采购价格、医保支付标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药品价格信息采集、分析和披露,引导形成药品合理价格。(省物价局、省卫计委、省人社厅负责)
六、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二十七)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一是全面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年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35元,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引导科学就医和安全合理用药。开展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及老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是继续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育龄妇女免费补服叶酸、适龄妇女“两癌”筛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降低孕产妇、儿童死亡率干预措施,推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三是继续加强县级急救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安全检测、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提高城乡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省卫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八)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推进民营医疗机构接入居民健康信息系统,扩大慢性病管理信息系统覆盖面,全面开放居民健康档案查询服务功能。加快乡村一体化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建设,2014年底全面实现村卫生所诊疗、公共卫生管理、绩效考核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即时结报。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信息资源整合,逐步实现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和综合管理系统等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优化医院信息系统,以电子病历系统为核心提升医院管理水平。开展远程医疗系统建设,通过远程视频会诊、远程教学查房、远程病理及医学影像诊断、远程继续教育,促进城市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支撑上下级医疗机构大病住院双向转诊。鼓励建立区域医学影像中心、心电诊断中心等,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优质医疗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利用水平。(省卫计委、省数字办负责)
(二十九)健全卫生人才培养培训机制。一是加强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继续实施突出贡献专家激励、医学领军人才引进、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高级管理人才能力提升项目。实施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二是全面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继续招录1200名住院医师进行规范化培训。三是健全全科医生制度,继续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以及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工作,2014年培训全科医生600名。四是促进人才向基层流动,继续实施为乡镇卫生院招聘培养临床医师项目和特岗医师计划,以定向培养的方式为全省49个基本财力保障县县级医院培养300名医学本科临床医学人才,充实基层卫生人才队伍。(省卫计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十)加强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一是卫生计生部门完善公立医院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医保、医疗服务、食品药品和公共卫生监管体系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经常性的质量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落实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纠正诊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收受“红包”、回扣和过度医疗等行为。加快发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等第三方调解机制,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强医疗费用管控,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杜绝为降低次均医疗费用而人为分解住院次数的行为。二是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库、科室库,完善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办法。三是强化监管,将落实全省统一预约诊疗平台、同级检查结果互认、规范护工和救护用车管理等优质便民服务纳入医院等级评审评价重要内容,建立起长效考核和监管机制,持续改善群众就医体验。逐步创造条件,实现公立医院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省卫计委、省人社厅负责)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三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强有力的医改工作推进机制。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强财力保障。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医改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完善政策措施,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三十二)健全考评机制。开展“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中期评估和年度医改监测和专项督导检查,抓好医改政策落实。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医改办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医改工作定期督导机制,确保年度各项医改任务的完成。
(三十三)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医改政策解读,大力报道各地医改进展和成效、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强舆情监测,妥善回应社会关切的医改问题。调动各方参与医改的积极性,发挥医务人员主力军作用和医改专家咨询指导作用,为医改持续深入推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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