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芗城区2021年度
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22〕30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芗城区2021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漳政〔2021〕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漳州市芗城区境内农用地32.1807公顷(其中耕地20.002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芗城区石亭街道南山村旱地7.1705公顷、园地1.2002公顷、林地0.3186公顷、其他农用地1.707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88公顷,秋坑村旱地0.038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59公顷,浦南镇浦林村水田2.4291公顷、旱地4.8413公顷、园地0.2890公顷、其他农用地3.714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121公顷,天宝镇埔里村水田0.3732公顷、旱地5.1502公顷、园地1.5898公顷、其他农用地3.353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081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5.332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漳州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漳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漳州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4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