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21年度
第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22〕2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翔安区2021年度第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厦府〔2021〕26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厦门市翔安区境内农用地17.6826公顷(其中耕地14.3096公顷)、未利用地0.016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翔安区金海街道鼓锣社区水浇地0.9421公顷、园地0.0132公顷、其他农用地0.1650公顷,后村社区水浇地10.4408公顷、旱地0.0177公顷、园地0.3835公顷、其他农用地2.140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39公顷、未利用土地0.0162公顷,浦边社区水浇地1.2414公顷、其他农用地0.3055公顷,前浯社区水浇地1.6676公顷、园地0.0734公顷、其他农用地0.291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8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7.711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翔安区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翔安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翔安区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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