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城区2013年度
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4〕196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荔城区2013年度第2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莆政土〔20131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莆田市荔城区境内农用地12.7111公顷(其中耕地11.3596公顷)、未利用地3.52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荔城区拱辰街道陡门村水田1.0184公顷、林地0.1535公顷、其他农用地0.529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6.9563公顷,荔浦村水田2.914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5.0212公顷,西洙村水田0.7436公顷、其他农用地0.096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153公顷,镇海街道埭里村水田5.5726公顷、其他农用地0.463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5.9352公顷,新溪村水田1.1109公顷、其他农用地0.108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368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1.3759公顷;使用国有其他未利用地3.52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4.900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9号地块面积0.7998公顷。


  二、莆田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莆田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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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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