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晋江市双龙路东拓二期市政道路
及拆迁安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4〕206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双龙路东拓二期市政道路工程及拆迁安置项目用地的请示》(晋政地〔2014〕3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晋江市境内农用地37.9503公顷(其中耕地20.7682公顷)、未利用地0.709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晋江市陈埭镇涵埭村水浇地2.3344公顷、水田16.9142公顷、其他农用地5.41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890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7946公顷、其他土地0.6973公顷,涵口村其他农用地0.128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4.314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6139公顷,溪边村水田1.1966公顷、其他农用地10.071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8.709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0489公顷、其他土地0.0037公顷,霞村村其他农用地0.0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1211公顷,洋埭村水田0.323公顷、园地0.1036公顷、林地0.0036公顷、其他农用地0.642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5091公顷、其他土地0.0082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4.8917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农用地0.769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0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31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55.7986公顷,作为晋江市双龙路东拓二期市政道路及拆迁安置建设用地。其中拆迁安置用地13.6461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核减面积6.5766公顷。
二、晋江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晋江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4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