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2020年度第十一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21〕558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南平市2020年度第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南政综〔2021〕1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南平市境内农用地41.3530公顷(其中耕地18.1319公顷)、未利用地0.241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芹口村水田17.7525公顷、旱地0.3794公顷、园地0.6836公顷、林地19.0822公顷、其他农用地3.4553公顷、建设用地0.5005公顷、未利用地0.241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2.094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南平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南平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南平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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