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安溪县2020年度第九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21〕340号
安溪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安溪县2020年度第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安政地〔2021〕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安溪县境内农用地23.0023公顷(其中耕地7.7333公顷)、未利用地2.594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安溪县城厢镇同美村水田5.9100公顷、旱地0.3069公顷、园地6.4802公顷、林地3.6773公顷、其他农用地1.815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21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8509公顷、其他土地0.5146公顷、未利用土地1.099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3.0763公顷;使用国有水田1.5164公顷、园地0.9432公顷、林地1.8188公顷、其他农用地0.534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6.320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34公顷、其他土地0.4724公顷、未利用土地0.5077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5.203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安溪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安溪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安溪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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