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2020年度
第二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21〕273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南平市2020年度第二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南政综〔2021〕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南平市境内农用地49.2447公顷(其中耕地3.5377公顷)、未利用地4.474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延平区炉下镇瓦口村水田2.4793公顷、园地1.2247公顷、林地35.9543公顷、其他农用地1.900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42公顷、未利用土地3.7738公顷,下岚村水田1.0584公顷、林地0.6721公顷、其他农用地0.4057公顷、未利用土地0.7009公顷,洋洧村林地1.456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9.6501公顷;使用国有林地4.093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53.7436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南平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南平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南平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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