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的通知
闽政办〔2001〕15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今年10月1日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颁布施行两周年。为了认真贯彻江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落实省委、省人大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决议,总结行政复议法施行两周年以来的经验,及时了解和解决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我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工作的水平,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功能,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我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的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内容
(一)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的设置;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数量、结构与素质;行政复议专项经费落实情况等。
(二)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数量;行政复议案件办结情况等。
(三)行政复议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及时上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统计报表;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理复议案件;是否按照规范统一的格式制作行政复议文书;是否整理装订行政复议案卷等。
(四)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答辩的情况等。
(五)行政复议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典型的行政复议案例。
二、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这次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至10月15日为自查阶段,全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按照上述检查内容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两年来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材料。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还应将书面材料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抽查:10月下旬,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人员对全省各市、县(市、区)以及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的情况进行抽查,每个设区的市抽查2个以上县(市、区)人民政府,并形成检查材料。
(三)总结: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检查结束后,将自查情况和各检查组检查的情况统一汇总,形成综合检查材料,报省人民政府。
这次行政复议法的检查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并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参加抽查。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切实作好检查工作,以确保检查的实效。通过检查,推动依法行政工作,把全省的行政复议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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