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闽政〔2000〕5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同意对我省1999 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予以公布,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今后当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各项参考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再作适当调整。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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