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蕉城区2018年度第一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20〕222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蕉城区2016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宁政文〔2016312号)、《关于蕉城区2016年度第三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有关事项的报告》(宁政文〔2018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宁德市蕉城区境内农用地18.9351公顷(其中耕地15.193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蕉城区金涵畲族乡井上村水田0.4746公顷、其他农用地0.0238公顷,漳湾镇增坂村水田0.3239公顷、其他农用地0.0549公顷,郑岐村水田14.0153公顷、旱地0.3797公顷、园地1.6287公顷、其他农用地2.034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8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8.9535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宁德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宁德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宁德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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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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