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顺昌县张源水库建设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20〕213号
顺昌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顺昌县张源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顺政综〔2020〕7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顺昌县境内农用地55.5720公顷(其中耕地25.0624公顷)、未利用地9.401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顺昌县郑坊镇上坊村水田24.0211公顷、旱地1.0413公顷、园地3.7355公顷、林地21.5334公顷、其他农用地5.176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8771公顷、其他土地0.6404公顷、未利用土地4.1868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2.2121公顷;使用国有林地0.064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0175公顷、其他土地4.573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8.8677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顺昌县张源水库建设用地。
二、顺昌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顺昌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顺昌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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