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将厦门市列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闽政文〔2020〕18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厦府〔2020〕1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厦门市列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二、你市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厦门鼓浪屿申遗成功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健全长效机制,让历史文脉更好传承下去。要认真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并严格实施相关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保护城市格局,注重城区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省住建厅、文物局要加强对厦门市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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