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完善粮食价格
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1998〕107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 决定的实施办法》,省物价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 》。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日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

(199864)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 制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崐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18号)的精神,为 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建立我省政府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 格的粮食价格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基本原则是正确处理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兼顾财政的承受能力,促进粮食总量平衡,保持社会稳定。按照公正、平等 、竞争的市场运行准则,运用价格杠杆,适当拉开粮食品质差价,鼓励发展高 效优质粮食品种,引导粮食生产布局和结构的优化调整。


  
主要内容:


  
()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供求决定,粮食企业按市 场价格经营粮食。


  
()当粮价过度波动时,政府主要依靠储备粮的吞吐等手段, 调节粮食市场供求,促使粮食价格合理形成,保持粮食价格相对稳定。具体办 法是,政府确定一定时期的粮食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当市 场粮价下跌至接近保护价(高于保护价5%)或低于保护价时,政府及时收购储备 粮,必要时政府支持粮食企业按保护价及时入市收购,促使市场价格回升到合 理水平;当市场粮价上涨接近销售限价(低于销售限价5%)时,政府及时入市抛 售储备粮,增加有效供给,促使市场价格回落到合理水平。


  
二、粮食收购保护价和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的确定


  
()收购保护价由省政府按照能够补偿生产成本并使农民可以 得到略低于正常年景的适当收益,同时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和与毗邻省价格相衔 接的原则确定,并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收购保护价的测算办法:


  
收购保护价=上年度粮食生产成本×(1+预计当年粮食生产 成本变动幅度)×(1+保护价成本收益率)


  
()作为调控目标的销售限价基准水平由省政府按照兼顾消费 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保持粮食销售价格特别是居民口粮销售价格相对稳定的原 则确定,并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各地()政府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省 定基准水平和上下浮动5%的幅度内,确定本地销售限价具体水平。销售限价原 则上一年一定,当粮食价格过度波动时可根据粮食市场形势适时制定。


  
()省地()县储备粮的购销价格,由同级政府按照保持市场 粮价稳定的原则确定。储备粮轮换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同级政府确定。


  
三、粮食定购价的确定和1998年粮食价格安排


  
()定购粮收购价格的确定。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定购 粮收购价格基准水平由省政府按略低于市场粮价确定,各地()可根据省基准 价格,在上下浮动5%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定购粮具体价格;当市场价低于保护价 时,定购价按保护价确定。


  
定购价一年一定,在一个时期内,定购粮价格原则上保持稳定。


  
()1998年我省粮食价格安排意见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安排1998年粮食收购价格的通 知》(计电\[98\]22号)的精神,并考虑毗邻省粮价以及我省目前定购粮收 购价偏高的情况,1998年我省早籼稻取消1996年价格上浮10%的规定,保留价外 补贴,即早籼稻定购基准价为65/50公斤,另加价外补贴10/50公斤。各地 市政府可在省定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或下调5%以内确定本地()具体定购粮 价格水平。


  
晚籼稻定购价格待进一步调查后再定。


  
四、粮食价格调节体系的运作规则


  
()建立健全粮食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体系。为及时把握 市场动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选择当地有代表性的采价点,搜集粮食价格资 (收购价格主要监测主产区的水平,批发价格、零售价格主要监测城市的水平) ,定期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市场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在粮食 收购季节、重大节日或市场粮价变动剧烈等特殊时期,适当增加报告次数,提 高政府宏观调控的时效性和科学性。各主要批发市场和交易市场要定期向当地 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成交价格。


  
()储备粮的收储和抛售由政府委托有经营资格的粮食企业代崐理进行,企业代理政府吞吐储备粮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利息和适当利润,以代 理费或进销差价的形式予以弥补。具体水平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粮 食主管部门确定。


  
()加强粮食流通体系建设,培育粮食批发市场。充分发挥国 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和粮食价格形成的主导作用。继续支持和引导粮行米市 健康发展。为防止粮食经营企业在粮食少时囤积居奇或粮食多时过度抛售,造成 市场粮价过度波动,必要时,经省政府批准,可对粮食经营企业按正常售量的 一定比例,规定丰年最低库存量和歉年最高库存量,明确其相应的市场保障义 务和责任。


  
本意见由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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