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启用我省港口口岸
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的通知

闽政文〔2016〕183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要求,省口岸办会同有关口岸查验主管单位,对泉州港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进行了验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启用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斗尾作业区4#、5#、6#泊位。现予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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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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