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浦县2019年度
第六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20〕47号

漳浦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漳浦县2019年度第六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浦政地〔20191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漳浦县境内农用地25.6317公顷(其中耕地10.3584公顷)、未利用地6.0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漳浦县杜浔镇湖里村水浇地1.121公顷、园地0.1524公顷、其他农用地0.1264公顷、未利用土地0.0387公顷,古雷镇半湖村水浇地3.4968公顷、林地3.9047公顷、其他农用地0.596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7399公顷、未利用土地4.3861公顷,岱仔村水浇地1.3605公顷、其他农用地1.395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833公顷、未利用土地0.1281公顷,龙口村水浇地2.9234公顷、其他农用地2.5329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272公顷,坡内村水浇地1.0862公顷、旱地0.0661公顷、园地0.8823公顷、林地4.3982公顷、其他农用地0.272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194公顷、未利用土地1.3916公顷,西辽村水浇地0.3044公顷、其他农用地1.0113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5.846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0159公顷、其他土地0.145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6.007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漳浦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漳浦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漳浦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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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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