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区2019年度
第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20〕4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翔安区2019年度第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厦府〔2019〕1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减批次用地面积2.0229公顷。核定将翔安区境内农用地18.3544公顷(其中耕地14.736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翔安区新店镇东界社区水田0.6511公顷、水浇地11.2941公顷、旱地0.2378公顷、园地0.6332公顷、其他农用地2.740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300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001公顷,刘五店社区水田0.3236公顷、水浇地0.9883公顷、其他农用地0.196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公顷,西滨社区水田0.1987公顷、水浇地1.0432公顷、其他农用地0.047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285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4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0.975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厦门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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