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1997年度退役土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闽政〔1996〕46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军分区,厦门警备区,各县(市、区)人武部,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6]43号)和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1997年春季志愿兵转业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 199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199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全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应在1997年7 月底前完成。 二、做好接待转运工作 各地要按照退役士兵运送工作的有关规定,设立接待转运机构,严密组织实施。铁道、交通、民航、公安、民政、人武和军事交通运输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运输安全。要优先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提取)行李、进出站(港)。各军供站和军人接待站要切实做好饮食供应和接待工作。在退役士兵返乡时,各地要象欢送新兵入伍一样,组织好欢迎接待和宣传教有工作。各地政府应按规定拨出经费,用于做好接待转运工作。 (三)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安置工作新路子。各地要进一步扩大“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范围,提倡和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成分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凡到非国有经济成分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保险。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实行发放一次性安置费的办法,政府不再安排工作;还可采用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要组织岗前培训,帮助他们提高技能素质,增强就业的竞争能力。各地要安排适当的专项经费,用于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岗前培训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四、加强退伍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民政、劳动、人事、公安、监察、人武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机制,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年度退伍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及时间安排
接收安置的对象:服现役期满不需要超期服役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3年以上不需要继续服役的志愿兵。退伍义务兵档案中无《士兵登记表》或《证明书》的,安置部门不予办理接收手续。
转业志愿兵(含因精简提前转业和因病提前转业的)由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移交计划与军队(含武警部队)各大单位进行集中交接。转业志愿兵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置; 在外地结婚(除部队驻地外)、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和有特殊情况需要易地安置的,按国发[1994]6号、[ 1995]28号文件规定执行。凡符合转业和安置条件的,由省安置办签发《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通知书》,各接收地应抓紧办理安置租户粮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对未经省集中交接,不符合转业条件或弄虚作假以及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报到的转业志愿兵,由省安置办将其档案退回军队移交单位。
退伍义务兵接收工作从1996年11月底起至1997年1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工作从1997年1月5日开始至2月底结束3月20日开始离队至5 月底结束,工资由部队发至7月底,8月1日开始由地方接收单位支付。
三、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从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保证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投士兵的就业安置。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合理制定分配计划。要强化政府指令性调控手段,继续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按比例向用人单位分配安置任务。各种所有制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新建、扩建单位要划出一定比例接收退役士兵,中央、省、地(市)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在制定招工计划和下达增人指标时,要充分考虑退役士兵的安置。转业志愿兵安置要与城镇退伍安置同步进行,优先落实工作单位,尽量做到专业技术对口。为缓解基层安置难矛盾,加强宏观调控;省安置办继续与需要实行全省性计划安置的部门和单位联合下达安置指标。
(二)建立和完善安置工作的激励和制约机制。地方政府对完成安置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追究其领导的责任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及经济处罚、并责令限期完成安置任务。退役士兵必须服从政府的分配,在安置部门发出通知后,超过3个月仍不去工作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转由街道按待业人员对待。
(四)严格安置工作审批制度。各地安置部门要凭《退伍安置登记证书》对退伍义务兵进行安置,对无《证书》的退伍义务兵,未经省安置办批准,各地不得擅自安排工作。凡外省入伍要求在我省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农村籍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二、三等伤残和服役期间因家庭变迁迁入城镇本人要求随家庭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应逐级上报省安置办审批,凡经省安置办批准的安置对象,当地安置部门应予接收安置,公安、粮食部门应予办理户粮手续,不受户口指标限制,不得征收任何附加费用。
(五)要抓好农林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通过扶持兴办经济实体,推荐担任基层干部,引导进城进厂务工经商,组织实用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有组织、有计划地把军地两用人才推向经济建设的主战场。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军区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扫一扫手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