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福建省近岸海域
环境功能区划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晋江金井东部局部海域)的批复

闽政文〔2020〕20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及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晋江金井东部局部海域)的请示》(泉政文〔20194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提出的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中涉及晋江金井东部局部海域的调整方案。

二、调整范围

以《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中的“金井东部特殊利用区”中心坐标为参照,往西南方向1.4公里、东北方向7.0公里、东南—西北方向宽约0.7公里的海域范围,面积5.3平方公里。

(一)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调整方案

1.将上述5.3平方公里海域调整为泉州东部海域三类区(标识号FJ098M-C-Ⅱ),主导功能为纳污,执行二类海水水质标准。

2.相应调减原泉州东部海域二类区(标识号FJ098-B-Ⅰ)面积5.3平方公里,调整前面积1455.18平方公里,调整后面积1449.88平方公里,调整后主导功能等不变。(具体见附件1

(二)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的调整方案

1.将上述5.3平方公里海域调整为晋江金井东部港口与工业开发监督区(代码3.1-62),用于设置污水处理达标后的尾水深海排放口及混合区,环保管理要求为“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加强污水事故性排放风险防范”,执行二类海水水质标准。

2.相应调减原泉州东部外海渔业资源保护利用区(代码2.1-265.3平方公里,调整前面积4710.38平方公里,调整后面积4705.08平方公里,环保管理要求等不变。(具体见附件2

三、你市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度重视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强化近岸海域污染防治,严格落实环境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调整后的管理与保障要求,加快沿海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严格执行尾水一级A排放标准,进一步采取脱氮除磷等减排措施,加大中水回用力度,切实抓好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管道的建设质量和排污动态监管,落实污水事故性排放控制措施,加强排放口周边海域水质和生物多样性累积影响的跟踪监测与监控,切实保护和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

 

附件:1.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图(晋江金井东部局部海域)

   2.福建省海洋环境分级控制区规划图(晋江金井东部局部海域)

   3.调整后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与水质保护目标表

   4.调整后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分级控制区登记表    

   5.拐点坐标一览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0123


 

闽政文〔2020〕20号_页面_1-1.jpg

闽政文〔2020〕20号_页面_2-1.jpg

闽政文〔2020〕20号_页面_3-1.jpg

闽政文〔2020〕20号_页面_4-1.jpg

闽政文〔2020〕20号_页面_5-1.jpg

 

扫一扫手机阅读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