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地方志工作的通知

闽政文〔1996〕308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也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我省编修社会主义新方志工作,在各级、各部门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以及广大修志工作者的辛勤努力下,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重视。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贯彻落实全省地方志工作会议的部署,特作如下通知:          


  一、编修地方志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全面真实地反映当地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编修地方志主要分三级进行,即分别编纂省志、地区(市)志和县(市、区)志。编纂其它各类志书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      


  三、编修地方志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持”的体制。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为省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和指导省志专业分志,地、市、县志的编纂工作。承编省志专业分志的省直有关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地、市、县(区)要有常设的修志机构,经费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


  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确定一位领导分管,配备德才兼备且符合条件的干部担任主编,切实保证志书的质量,妥善解决修志机构的工作条件和修志人员的生活福利待遇,定期评聘业务人员的专业技水职务。                           

  

    五、加强志书开发,抓好读志用志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志书的开发利用,认真做好志书的宣传、发行工作,广泛发动群众,大力开展读志用志活动,充分发挥志书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的作用。        


 六、方志事业是一项连绵不断、代代相济的文化事业,省、地(市)、县(市、区)志每隔二十年左右续修一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保持修志机构和修志队伍的稳定。已完成本届修志任务的地方,要认真保存、利用和积累资料,编纂出版地方综合年鉴,积极做好续修新一届志书的准备工作。          


  以上意见,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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