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应急水源工程建设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9〕243号

石狮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石狮市应急水源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狮政用地〔2019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减项目用地1.0502公顷。核定将石狮市境内农用地28.753公顷(其中耕地19.1155公顷)、未利用地0.478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石狮市蚶江镇莲塘村水田0.075公顷、水浇地10.1111公顷、旱地0.2363公顷、园地0.321公顷、林地0.3437公顷、其他农用地2.164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237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473公顷,鸿山镇郭厝村水浇地4.5541公顷、园地1.4113公顷、林地1.8083公顷、其他农用地1.299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63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222公顷,湖厝村水浇地0.5317公顷、林地0.5873公顷、其他农用地0.141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67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277公顷,莲厝村水浇地2.3291公顷、园地0.5038公顷、林地0.0002公顷、其他农用地0.437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92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098公顷、未利用土地0.4115公顷,锦尚镇奈厝前村水浇地1.2782公顷、园地0.148公顷、林地0.1617公顷、其他农用地0.30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043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779公顷、未利用土地0.066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1.3518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石狮市应急水源工程建设用地。

二、石狮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石狮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石狮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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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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