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
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通知
闽政文〔1996〕325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切实改善和提高退休劳动模范的待遇,体现党和政府对劳动模范的关怀和爱护,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模的良好风尚。省政府研究同意,设立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凡已退休仍保持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劳模,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对丧失劳动能力,仍保持全国劳模称号的农民劳模,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凡已退休仍保持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职工劳模,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元;对丧失劳动能力,仍保持省、部级劳模称号的农民劳模,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元。
已享受中央有关部委设立的劳模荣誉津贴的,不重复享受省设立的荣誉津贴。
二、荣誉津贴资金由劳模所在地、市政府负责解决;省直系统由省财政支付。
三、以上劳动模范的认定由省劳模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荣誉津贴具体发放办法由省劳模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具体方案。
四、以上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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