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翔安西路(海翔大道
—翔安南路段)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
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9〕16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翔安西路(海翔大道—翔安南路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厦府〔201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减项目用地0.4927公顷。核定将翔安区境内农用地33.4089公顷(其中耕地27.66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翔安区马巷镇窗东社区水田0.531公顷、水浇地4.134公顷、园地0.2058公顷、其他农用地0.559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048公顷,新店镇东界社区水浇地4.9323公顷、园地0.1公顷、其他农用地0.764公顷,洪厝社区水田1.567公顷、水浇地8.6919公顷、园地0.1303公顷、其他农用地2.3085公顷,炉前社区水浇地6.6446公顷、园地0.0988公顷、林地0.165公顷、其他农用地1.0798公顷,钟宅社区水田0.0984公顷、水浇地1.0698公顷、其他农用地0.328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3.5137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厦门市翔安西路(海翔大道—翔安南路段)工程建设用地。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厦门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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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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