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国福建 > 政府公报 > 2019年第17期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东华水库建设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9〕114号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2019.07.16 字体:      

福清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福清市东华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融政综〔20191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64.2639公顷(其中耕地19.5095公顷)、未利用地0.574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清市港头镇西芦村水田2.2926公顷、其他农用地1.2733公顷,义庄村水田1.5196公顷、旱地4.6121公顷、其他农用地0.40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3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0.6426公顷;使用国有水田9.83公顷、旱地1.2552公顷、林地0.0723公顷、其他农用地42.999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4329公顷、未利用土地0.574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7.8076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福清市东华水库建设用地。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9716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