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产学研
协调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产学研
联合开发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
闽政〔1996〕367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产学研协调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产学研联合开发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产学研联合开发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联合,鼓励科技人员面向和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调动企业依靠科技进步的内在动力,推动企业成为科技开发的主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必须进一步加强全省产学研联合开发工作,加大产学研政策扶持力度,经省产学认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在闽政[1995]综73号文的基础上提出以下若干补充意见:
一、进一步增加对产学研联合开发费用的投入
(一)产学研联合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以及进行技术难题攻关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等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二)产学研联合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三)对产学研联合开发的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省级新产品两年内,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和所得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由同级财政负责全部返还给企业,用于再开发。
(四)省产学研联合开发基金在每年省财政安排500万元的基础上,逐年再有所增加;进一步完善省产学研联合开发基金的使用办法,对省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实行贷款贴息;省科技三项费用及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应重点考虑安排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
二、加大对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和技术人员的激励力度
(一)同意将产学研联合开发优秀项目纳入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评审范围,享受省优秀新产品奖同等待遇。
(二)对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企业可以按项目投产后三年内税后利润的总和(含税收返还),一次性提取3%—6%作为奖金,予以奖励。
(三)鼓励优秀教师和科研人员到企业挂职锻炼,从事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促进产学研相结合。
(四)经学校批准,从事技术发明、科技开发和成果推广的教师,可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减免部分或全年教学工作量。
(五)在技术发明、科技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教师,可优先评聘高一级职称的任职资格。
这些教师也可申报评审自然科学或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各单位要落实其相应待遇。
三、加速产学研联合开发技术成果的转化
(一)产学研联合开发进行的中间试验,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二)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中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效益,应按原合同规定合理分成。如有争议,可提请省产学研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进行协调。
以上措施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从事产学研联合开发的所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
福建省产学研协调领导小组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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