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审查评定烈士的通知
闽政文〔2019〕88号
省民政厅、退役军人厅:
为弘扬烈士精神,持续做好我省烈士审查、评定工作,经研究,现将委托审查、评定烈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省政府行使的烈士审查、评定职权委托给省退役军人厅施行,由省退役军人厅刻制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烈士审查评定专用章”,专项用于烈士审查、评定批复文件,文件编号沿用“闽政烈〔20 * *〕 * * 号”。
二、本通知下发之日为委托起始日期,省政府《关于授权省民政厅审批评定烈士问题的通知》(闽政〔1987〕综4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审查批准烈士备案制度的函》(闽政办函〔2003〕63号)相应失效,原“福建省人民政府烈士审批专用章”废止。
三、省退役军人厅要建立健全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完善烈士审查、评定程序。烈士审查、评定的结果要在3日内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并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报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省民政厅和省退役军人厅要做好相关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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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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