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
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
闽政文〔1996〕358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1996年1月1 日起,对我省1986年至1995年投产和1996年以前国家批准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设立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按各水电厂供电量的每千瓦时5厘钱的标准提取,并按规定列入各水电站厂的发电成本。基金从1996年1月1日算起(已经批准开工、尚未投产的水电站,从水电站机组要电之日算起),共提取10年。
二、根据“基金统一交由水电站和水库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委托省人民政府水口水电站库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库区办)统一管理基金。省库区办每年要将全省基金使用计划和上年的基金使用情况报省政府审批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查。
三、凡实行后期扶持基金的水电站,应按规定标准逐月足额提取基金,并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提取的基金汇交省财政厅指定的银行户头,省财政厅根据省库区办的拨款通知及时将款项拨到水电站库区所在地政府指定的银行户头。
四、基金实行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水电站或水库所在地政府指定的库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的年度使用计划安排使用,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和挪用基金。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基金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库区办会同省计委、财政厅、电力局、水电厅制定。
五、实行后期扶持基金后,水口水电站和沙溪口水电站不再征收每千瓦时3厘钱的库区维护费。
附: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
计建设[1996]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做好库区移民工作,发展水利水电事业,根据国务院1991年2月15日颁布的《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74号令)的规定,并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对1986年至1995年投产和1996年以前国家批准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电站水库库区,设立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用于扶持库区移民发展生产和解决遗留问题。
二、对水电和水利项目的移民,国家实行统一的扶持政策和扶持标准。基金提取的原则是:不降低移民原来的生产、生活水平并逐步有所改善;以国家批准的移民数量作为计算基金提取的基数;根据不同水电站、水库的移民及淹没损失数量、常年电厂供电量、建库后出现问题的严重程度及所在地区扶持水平的不同,按每个移民每年250元~400元的标准控制,以水电站和水库所在省为单位,统一核定1986年及以后投产的水电站每千瓦时电量提取基金的多少。从1996年1月1日算起(已经批准开工、尚未投产的水电站,从水电站机组发电之日算起),共提取10 年。
有关省基金提取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电力局、水电厅、水利厅商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水利部备案。但年终以省电力局为核算单位,最高提取标准不准超过每千瓦时5厘钱。
三、基金提取标准确定后,进入各水电站的发电成本。
四、基金统一交由水电站和水库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管理。对于跨省(区、直辖市)和界河的水库,基金按国家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所确定的移民人数比例分别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和使用。
五、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各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每年要分别将基金使用计划和上一年的基金使用情况报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部、水利部和审计署备查。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基金确定后,库区移民生活的安置和生产的扶持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现的问题也由省级人民政府解决。
七、今后新建的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有关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移民工作,在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上应统一规划、落实措施,否则不能开工建设。
八、 关于以供水、防洪和灌溉为主,发电量很小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按上述办法仍达不到扶持要求的,将另行研究制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 力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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