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支持国有大中型
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闽政办〔1996〕255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经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税收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和
发展若干税收问题的意见


  国有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了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各级财税部门要继续认真执行和检查现行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同时根据国有大中型企业目前存在的困难,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重点企业和特别困难企业继续给予更多的支持,现将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领导班子强,产品有市场有销路,又是紧密型的企业集团,因情况特殊,确需扶持的省以上重点集团公司,报经省财政厅、地税局、经贸委共局审核批准后可试行汇总缴纳所得税办法。


  二、从减轻企业债务出发,对199312月底前国有大中型企业应交未交和应免未免的地方税,按收入级次报经同级财政、地税部门批准后,转增为国家资本金。


  三、为帮助企业解决潜亏,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应计未计费用和应提未提折旧等,经当地主管税务局批准,允许调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但不能跨年度补扣。


  四、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出发,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性建设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率予以从优从宽掌握。


  五、为帮助停产企业渡过难关,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停产期间(不含季节性和检修停产),经县(市)地税局提出,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免征房产税、印花税。已经征收的不再退还。


  六、为扶持、促进盐业发展,对我省盐碱联合组织内部提供的工业用盐缓征资源税。


  七、减少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税收检查,经企业申请、主管部门推荐、地税部门批准,对纳税信誉好的企业可享受一定时期的免检优惠。


  八、努力创造公平税负的竞争环境,要加强非国有经济的税收管征,特别是对会计核算、帐证不健全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租赁户,要实行发票加定额双控征管办法。定额确定后,实际纳税营业额超过定额20%以上的,纳税户必须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不申报的,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按偷税论处。对定额征收户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查帐征收。


  九、加强办税员和企业负责人的税法培训,及时宣传税法,传授正确用好税收政策的知识,提高企业办税水平和质量,减少办税失误。

 

十、本通知自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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