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
闽政办〔2019〕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5部省政府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5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5项证明事项。
对列入取消清单的证明事项,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涉及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将按规定程序进行修改或废止。
附件:1.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2.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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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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