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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松材线虫病除治“冬春攻坚”行动的通知

闽政办〔2019〕4号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2019.01.21 字体:      

各市、县()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我省松材线虫病形势严峻,防治任务艰巨。冬春季是松材线虫病防治的关键季节。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属地责任,遏制松材线虫病扩散蔓延,确保防治目标实现,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松材线虫病除治“冬春攻坚”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时间:20191月至3月。

二、目标

(一)总体目标。全面落实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属地责任,增强防虫意识,抢抓防治关键季节,确保3月底前全面完成松枯死木集中清理任务,全省实现“三个百分百”(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覆盖率100%、松枯死木清理和疫木除害处理合格率100%、媒介松墨天牛防治率达100%),努力实现“两个不”(疫区数量不增加、受灾面积不扩大)目标。

(二)具体目标。3月底:

1.诏安县和南靖县2个连续2年无发现病死树的县力争拔除疫区。

2.将乐县、清流县、平和县、惠安县、城厢区、闽清县、福清市、寿宁县、柘荣县等92018年春季新发生县(市、区),海沧区、漳浦县、泉州市台商投资区等3个发生面积小于1000亩、仅有一个疫点的发生县(区)实现无疫情。

3.延平区、建瓯市、三元区、梅列区、沙县、泰宁县、云霄县、同安区、翔安区、洛江区、丰泽区、南安市、晋江市、安溪县、永春县、仙游县、涵江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永泰县、罗源县、闽侯县、连江县、蕉城区、福鼎市、霞浦县、福安市等28个县(市、区)发生面积压缩30%以上或至少1个发生乡镇实现无疫情。

4.除上述县(市、区)外,其他县(市、区)要及时、全面、规范清理松枯死木,新发现疫情的要及时扑灭。

三、任务

(一)全面清理松枯死木。各发生县(市、区)要坚持以清理病死(濒死、枯死等)松树为核心,在清理疫情小班内的松枯死木的同时,对全县区域内松枯死木全面清理,确保清理无遗漏、无盲区。

(二)加快防治性采伐进度。各发生县(市、区)要抓时机、抢进度,集中精力,突出由外向内采伐的原则,抓紧实施2019年防治性采伐任务,有效压缩发生面积。

(三)严把松木处理质量。各发生县(市、区)防治性采伐的松木和松枯死木(含1厘米以上枝桠),必须在山场就地进行粉碎(削片)或烧毁处理。山高坡陡、不通道路、清理难度大,疫木不能采取粉碎(削片)、烧毁等处理措施的地方,可以使用钢丝网罩等措施进行处理。

(四)加强疫情监测普查。各地要网格化开展松材线虫病春季普查,结合松枯死木清理,对不明原因枯死的松树要按要求与规定取样送检,做到疫情监测全覆盖。

(五)重点生态区位防御。各自然保护地和其他需要重点防控的重点生态区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为重点预防区,制定防治预案,加强外来松木包装材料的检疫监管,严防死守、重点防御。

(六)全面加强疫木监管。各发生县(市、区)要严格疫木除治质量监管和流向管理,强化疫木除害处理监管,切实把疫区内松木监管制度和责任落到实处,防止疫木流失,确保除治效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治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疫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层层落实防治责任。各地要成立政府领导牵头的疫情除治“冬春攻坚”临时指挥机构,统筹组织防治行动,落实工作任务,协调解决行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责任明确到人,任务落到山头地块。

(二)增加资金投入。坚持县级财政投入为主、上级补助为辅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各市、县(区)要将松材线虫病防治经费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并主动与承接森林综合保险的单位沟通联系,尽快落实灾害赔损。同时,要严格省级以上财政防治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地要按照国家和本省防治技术规程,采取设区市紧盯县(市、区)、县(市、区)紧盯乡(镇、街道)、乡(镇、街道)紧盯各山头、各边界县严控疫木流入和疫情传入等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市、县两级要组成督查组分片挂钩,抓住关键环节,严查防治效果,尤其要发动护林员细巡松枯死木,确保“冬春攻坚”行动取得实效。省里将组成督导组,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四)加强调度通报。市、县两级要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疫情防治联系工作机制,及时调度通报“冬春攻坚”行动进度。省林业局要建立调度通报机制,落实好“冬春攻坚”行动“半月一调度、一月一通报”制度。对疫情防治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滞后、防治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要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将列入疫情防治重点县整治单位。

请各设区市及时汇总所辖县(市、区)行动开展情况,于2019410日前向省林业局报送“冬春攻坚”行动情况总结(联系人:福建省林业局王玲萍,联系电话:0591-8860802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1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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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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