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福州港沙埕港区杨岐作业区25、26号泊位
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9〕18号

福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福州港沙埕港区杨岐作业区2526号泊位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鼎政地〔201810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鼎市境内农用地67.2125公顷(其中耕地6.1851公顷)、未利用地0.625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鼎市沙埕镇南镇村水田3.6898公顷、旱地2.114公顷、林地55.3516公顷、其他农用地2.700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6993公顷、未利用土地0.0282公顷,台峰村水田0.2887公顷、旱地0.0926公顷、林地2.8728公顷、其他农用地0.1027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7.94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土地0.597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8.5375公顷,以出让方式提供,作为福州港沙埕港区杨岐作业区2526号泊位建设用地。

二、福鼎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鼎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福鼎市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9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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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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