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启用我省港口口岸
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的通知
闽政文〔2019〕15号
福州、莆田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120号)要求,省口岸办会同有关口岸查验主管单位,对福州、莆田港口岸开放范围内新增外贸作业点进行了验收。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启用福州港口岸江阴港区福建闽海能源有限公司11#、11-1#、11-2#泊位和莆田港口岸秀屿港区罗屿作业区9号、10号泊位,现予公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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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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