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
漳浦县自来水厂(鹿溪)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闽政文〔2018〕340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取消漳浦县自来水厂(鹿溪)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漳政〔2018〕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漳浦县第二自来水厂已于2016年2月停止从鹿溪水源地取水,改由梁山水库水源(该水源保护区批复文号为闽政文〔2007〕447号)和澎水水库水源(该水源保护区批复文号为闽政文〔2018〕330号)供水,可基本满足漳浦县城区供水需求,且有位于不同水系的桥内水库(该水源保护区批复文号为闽政文〔2006〕454号)水源作为备用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取消漳浦县自来水厂(鹿溪)水源保护区。
请你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强化水资源保护和合理调配,加强现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整治和规范化建设,落实水源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措施,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和环境风险防范,切实保障饮水安全。同时,请你市继续加强原漳浦县自来水厂(鹿溪)水源地区域的污染防控,确保区域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提升。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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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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