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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8年
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闽政办〔2018〕32号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时间:2018.04.13 字体: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径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413   

 

福建省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分工方案》的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对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健全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制度,扩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覆盖范围,重点推动条件成熟的县(市、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9条规定)

(二)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按照中央和我省的部署,以精简、统一、效能为原则,推进我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加大机构职责整合力度,依法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政府机构,清晰合理确定政府及部门职责权限,加快形成精干高效的政府组织体系。

责任单位:省编办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5条规定、《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

(三)开展“强镇扩权”试点,通过法定程序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强制和监督检查权等赋予经济发达镇,制定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明确镇政府为执法实施主体。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牵头,省政府法制办参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7条规定)

(四)大力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相关制度和机制,规范和引导网络社团社群健康发展,加强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文明办分别牵头,省公安厅、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参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28条规定)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五)严格落实立法法规定,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坚持党领导立法工作,认真执行向本级党委报告年度立法计划和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制度。健全完善政府立法程序等相关制度,修订《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完善政府立法立项制度,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科学制定和组织实施2018年省政府立法计划,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

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3839条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及我省实施意见)

(六)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立足本省实际,确定对福建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大、影响面广、带动力强、有紧迫需要的重点立法项目。重点推动出台《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办法》《平潭综合实验区石头厝和滨海沙滩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加强研究《福建省地方金融服务与监管条例》《福建省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合一”场所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等重要预备、调研项目。

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44条规定)

(七)完善政府立法评估制度,进一步推进立法前评估、立法后评估,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学性,保证立法工作服务发展大局,适应现实需要,进一步推进涉及“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和军民融合发展、产权保护制度、证照分离、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加强政府规章解释工作。推进完善法规规章起草征求意见制度。拟设定的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分别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4247条规定)

(八)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公开制度,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健全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省政府各部门提交省委、省政府研究的重大行政事项,必须经过本部门法制机构或政府法律顾问审核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研究修改《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科学梳理,优化现有的文件检索系统,建立全面、准确、动态的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方便群众查询。

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数字办、省经济信息中心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4950条规定、省政府2017年第116次常务会议纪要)

(九)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及时对我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自由贸易试验区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改革开放措施依法顺利实施。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自贸办)、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福州、厦门、平潭三个自贸试验片区及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发〔201757号)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十)根据中央和省委的部署,研究制定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制度。加强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完善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机制,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健全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探索推行专家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制度。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卫计委、教育厅、人社厅、民政厅、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文化厅参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5556条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

(十一)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论证机制。制定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制度。建立健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和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

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57条规定)

(十二)建立健全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的后评估制度,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综合评估等方式,主动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决策调整。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60条规定)

(十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制度,明确追责程序。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及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建立健全先行先试容错纠错制度,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允许试错的社会氛围。构建“可溯源、可追责”的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

责任单位:省监委、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分别牵头,省政府法制办参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61条规定)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四)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数字办分别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66条规定)

(十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参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70条规定)

(十六)在自贸试验区三个片区试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基础上,在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牵头,福州市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参加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

(十七)推广运用行政指导、指引、奖励等柔性执法方式。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遴选公布典型行政执法案例。推进行政执法诚信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省直机关牵头,省政府法制办参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73条规定)

(十八)依法明确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的权责事项,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研究建立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情况通报制度及网上投诉举报平台制度,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75条规定)

(十九)加强专项行政执法监督,开展《福建省农村扶贫开发办法》《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的专项执法检查。

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农业厅、环保厅、国土厅、金融办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76条规定)

(二十)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78条规定)

(二十一)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建立健全执法辅助人员的编制、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依法界定和规范执法辅助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的职责。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政府法制办分别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79条规定)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二十二)研究制定《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严格规范各类行政行为的主体、权限、方式、步骤和时限。

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84条规定)

(二十三)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报备规章制度。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定期向政协通报有关情况。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聘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增强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成效。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参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87条规定)

(二十四)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联系,定期召开府院、府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依法行政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难点问题。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88条规定)

(二十五)持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财政支出、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财政厅、发改委、住建厅、民政厅参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93条规定)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二十六)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福建省行政应诉办法》等规定,切实落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办案场所、经费、车辆等相关保障。研究起草《福建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02104条规定)

(二十七)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制度,研究制定福建省行政调解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完善行政调解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

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综治办、省司法厅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05条规定)

(二十八)建立健全行政裁决相关制度,依法开展行政裁决工作,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保障行政裁决决定的有效执行。

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法院参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06条规定)

(二十九)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深入贯彻《信访条例》,不断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等制度,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和权益保障渠道,依法维护信访秩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信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

责任单位:省信访局牵头,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参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10条规定)

(三十)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属于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辖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处理的事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转同级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办理。

责任单位:省信访局、省综治办牵头,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参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12条规定)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十一)切实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履行职责。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行政执法人员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形成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委、省监委、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分别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14条规定)

(三十二)健全完善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将公务员依法行政纳入晋升考核范围。优化公务员录用考试测查内容,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20条规定)

八、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机制

(三十三)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分工方案》的要求,保障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确保法治建设相关工作顺利实施。抓住“关键少数”,强化考核评价,督促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通知》)

(三十四)县级以上政府要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的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有序推进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发挥法治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强化法治信息化建设,建立省、市、县共享共用的政府法治建设业务平台。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数字办牵头,省经济信息中心参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24条规定)

(三十五)全面加强我省政府法治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制定我省机构改革方案,加强和优化政府法治职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构、职能、人员编制、力量配备与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相适应。

责任单位:省编办牵头,省政府法制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参加,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25条规定、《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

(三十六)加强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理论研究,推进政府法制研究机构建设。以问题为导向,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交流合作,通过委托研究、合作研究等方式,加强事关法治政府建设全局性、战略性、前沿性课题的研究。加大开展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力度。搭建经验交流平台,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经验学习交流,推动全省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整体提升。

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司法厅、省法学会、省政府法制研究中心牵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依据《实施方案》第130131条规定)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健全工作督查落实机制,对已明确时间进度安排的,要对工作完成或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对需要持续推进的,也要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确保到2018年底,法治政府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突破和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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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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