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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228国道福清东阁农场至三山沁前段公路建设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8〕333号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成文时间:2018.12.24 字体:      

福清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228国道福清东阁农场至三山沁前段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融政综〔20183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福清市境内农用地28.3104公顷(其中耕地17.8517公顷)、未利用地2.877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福清市港头镇东光村旱地6.2327公顷、林地0.7012公顷、其他农用地2.195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02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992公顷、其他土地0.049公顷,光辉村林地0.8442公顷、其他农用地0.08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7公顷、未利用土地0.4136公顷,岭头村旱地2.2461公顷、其他农用地0.3481公顷,龙田镇东华村水田1.548公顷、旱地0.8367公顷、其他农用地0.40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376公顷、其他土地0.0001公顷,东欧村水田1.0246公顷、其他农用地0.258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724公顷,东营村旱地1.4593公顷、林地0.5156公顷、其他农用地0.170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96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707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315公顷、未利用土地1.6113公顷,南山村水田0.8485公顷、旱地1.5176公顷、林地2.7671公顷、其他农用地0.809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05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169公顷、其他土地0.0663公顷、未利用土地0.4579公顷,西华村水田1.9124公顷、其他农用地0.277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125公顷,三山镇沁前村旱地0.2258公顷、林地0.2133公顷、其他农用地0.3461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099公顷、其他土地0.052公顷、未利用土地0.2277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3.0299公顷;使用国有其他农用地0.520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3.5508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228国道福清东阁农场至三山沁前段公路建设用地。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福清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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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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