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村镇
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

闽政〔1997〕5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第六次党代会的精神和“福建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的战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村镇建设,确保我省农村奔小康目标的顺利实现,加速农村城市化、现代化进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认识,增强加快村镇建设的紧迫感      
  

  (一)加快村镇建设是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任务。我省农村人口占全省人口总数的80% 以上,如果没有农村的小康,就没有全省的小康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全省的现代化。加快村镇建设,有利于深化农村改革,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农村外向型经济发展;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优化农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上新水平。加快村镇建设既是农村奔小康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农村现代化的战略任务,对当前农村实现小康目标有着直接的带动作用、对农村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充分认识加快村镇建设的紧迫性。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八五”时期,我省村镇建设取得很大成效,为改变农村面貌和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领导不重视、机构不健全、队伍不稳定;有的地方受小农经济思想束缚,建设起点低;有的地方规划管理不严;浪费土地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有的地方试点工作力度不大,成效不明显;有的地方建设资金严重不足,基础设施明显滞后等,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阻碍了我省村镇建设的健康发展。从总体上看,我省村镇建设的整体水平还不高、建设速度还不快、发展形势还不平衡,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形势不相适应,离农村实现小康的目标有较大差距。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全面推进村镇建设与发展。
    

  二、明确目标,把握加快村镇建设的重点  


  (三)加快村镇建设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两个文明一起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采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循序渐进的方法,建立和完善体现福建区域特色的新型村镇体系;坚持把村镇建设与发展农村经济、加强精神文明

建设融为一体,大胆突破传统观念和旧体制的约束,重视规划工作,拓宽筹资路子,加强管理力度,把村镇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四)加快村镇建设要突出小城镇和村建设两个重点。村镇建设面广量大,必须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小城镇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是农村市场经济和乡镇企业发展的载体,是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蓄水库”,加快小村镇建设,必将加速农村城市化进程,提高城市化水平,辐射和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新村建设是农村实现小康目标的需要,是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需要,更是广大农民的迫切愿望。只有加快小城镇和新村建设,才能对村镇建设起到带头示范作用,进一步提高村镇建设总体水平。


  (五)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村镇建设今后15年,我省村镇建设的具体目标和步骤是:第一阶段,到2000年,以农村实现小康为目标,以加快全省100个试点小城镇建设为重点,带动新村建设,力争“九五”期末,有一批试点小城镇,国内生产总值超亿元、财政收入超2000万元,进入经济强镇行列,全省有20%以上的新村成为村镇建设的示范典型。同时,引导少数基础较好的小城镇发展成为小城市。全省村镇新建住宅超过8500万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25平方米,村镇自来水普及率达45%以上,道路铺装率超过40% ,绿化覆盖率超过17%;全省小城镇人口净增100万以上,使全省城市化水平达到25%以上。1997年要以农村小康建设为中心,着力抓好农村土木结构住房的整改和农村居住环境的整治工作,争取到1997年底,全省农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过15平方米,提高钢筋砖木住房比重。集中力量抓好农村环境整治和绿化美化,从根本上解决“脏、乱、差”,确保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质量达标。第二阶段,到2010年,全面推进小城镇和新村建设,力争全省80% 以上的村镇达到基础设施齐全,教育文化发达,人民生活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全省小城镇人口净增320万,使我省城市化水平达到40%以上。


  (六)进一步调整完善村镇规划。规划是村镇建设发展的“龙头”。各地、市、县要根据全省总的战略部署和农村奔小康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县(市)规划指导下,认真做好村镇规划的修编完善工作,重点抓好小城镇和新村近期建设地段的详细规划

和景观设计。村镇规划要突出超前性、科学性,从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出发,科学预测小城镇及村庄的发展趋势,坚持高起点、高水平规划村镇,做到30年不落后。村镇规划要科学确定村镇规划,突出功能分区,合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充分利用旧宅基地和非耕

地,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要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衔接,切实有效地保护耕地;要优化村镇规划布局,统筹解决镇村布点和镇村之间基础设施等问题,避免在交通干道两旁倚路建街。随着农村经济和会的发展,村镇规划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进一步做好村镇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地、市、县、区财政要妥善安排好村镇规划专项经费,要视规划工作开展情况和财力可能,每年适当增加。省财政从1997年起,在已有的每年500万元规划补助费的基础上增加至800万元,支持村镇规划工作。  


  (七)建立村镇发展新格局。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不同村镇的区位环境、经济基础、发展趋势等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发展重点、发展速度、发展模式。要适应加快乡改镇步伐,凡具备乡改镇条件的,要尽快申报和审批;暂不够条件的,要加快发展,创造条件,早日建镇。力争2000年全省建制镇增加到650个,到2010年增加到800个。要适当加大农村区划调整力度,积极引导迁村并点,合理布局新村,形成新的村镇体系,加速村镇建设发展步伐。      


  三、深化改革,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      


  (八)推进综合改革是小城镇(指县城以下的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建设发展的根本途径。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加快以建设投资体制、土地使用制度、户籍管理制度、资金筹集渠道为重点的小城镇综合改革步伐,加大建设力度,增强发展活力,努力建设经济繁荣、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生活宽裕的现代化小城镇。


    (九)改革小城镇建设投资体制。要建立以集体和个人为主,由国家、地方、集体、个人共同投入的多元化投资机制。鼓励农民带资进小城镇务工经商,兴办二、三产业,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通过确定合理的投资回报率,鼓励采取多种形式特别是吸引外资参与小城镇的供水、道路、排水、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对小城镇的自来水等市政公用事业,放开经营价格,大力推行股份合作制,鼓励农民以资入股投入小城镇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市、县财政每年要把扶持小城镇建设的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交通部门要在资金等方面支持城镇搞好穿越镇区公路路段的规划建设水利、卫生、工商、邮电等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小城镇搞好饮水、改水、改厕、防洪和卫生保健、集贸市场、邮电通讯等设施建设。


  (十)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实行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建立 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使户籍登记准确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有合法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口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可申请在小城镇落户,享受小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在住房、医疗、教育、招工、社会保险、计划生育、服兵役等方面与居民一视同仁。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公安厅、省建委制定,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十一)改革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建立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流转制度。允许长期从二、三产业和已在小城镇登记落户的农民按规定有偿转包、出租原承包的责任田或者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联营,并可以委托代耕。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民退出原承包的责任田、自留地、自留山。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创办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小城镇的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征用为国有后,方可出让。基本农田保护区不得改变用途。小城镇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要与小城镇规划相协调,避免出现矛盾。


  (十二)多渠道筹集小城镇建设资金。小城镇建设资金要走多渠道筹集的路子。1.用好现行政策。重申省人民政府[1991]33号文件规定,向乡(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额返回乡(镇),保证用于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建制镇要收足管好用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经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其他村镇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20元收取《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件》规定的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2.拓宽筹资渠道。在小城镇收取的公用事业附加费,主要用于小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小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中的国有收益按财政体制规定留用部分应专项用于小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和发展农业。有关银行要安排专项贷款扶持小城镇建设发展,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部分贴息资金。大中城市每年要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辖区内的小城镇建设。3.设立资金专户。有条件的乡镇设立小城镇建设资金专户,多渠道筹集的小城镇建设资金人武部集中存入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小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小城镇建设资金。4.创造条件组建投资公司。有条件的县(市)、乡(镇)可按《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组建小城镇建设投资公司,实行资金有效调剂,用活小城镇建设资金,促进小城镇建设和区域经济的发展。


  (十三)建立健全小城镇社会化服务体系。省、地、市、县成立小城镇建设服务中心,形成服务网络,为小城镇建设提供规划、设计、施工和质量监督、建材供应、人员培训、技术推广、技术咨询等“一条龙”服务。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市场,健全乡镇劳动力管理服务机构,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加强劳动力流动与管理等,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步伐。建立适应小城镇发展要求的住房制度、合作医疗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小城镇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要加强小城镇社区服务和敬老院等社会福利设施建设,解决农民进城的后顾之。        

    (十四)加快小城镇建设科技进步。小城镇建设需要科学技术的支持。在小城镇建设中要大力加强科技普及工作,积极推广适合农村特点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鼓励科技人员和有专业技术特长的人才到小城镇工作,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给予重奖。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而长期从事村镇建设管理积累了一定经验的技术人员,可通过相应的基础理论测验并按规定条件评定技术职称。鼓励城市工矿企业、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与小城镇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协作和技术人才培训,联合兴办技工贸、技农贸一体化的经济技术实体。  


  (十五)规划建设好小城镇工业园区。要搞好小城镇工业园区建设,积极引导乡镇企业特别是经济效益好、无环境污染的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进入小城镇工业园区,以利于节约用地、治理污染,减少企业的基础设施投入,促进企业间相互协作,优势互补,推动乡镇企业实现集约经营、规模发展,国家扶持乡镇企业安排给我省的贷款和省财政切块扶持乡镇企业的资金,应适当安排一部分用于小城镇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十六)抓好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各地要确定小城镇建设试点,积极开展工作,不断积累经验,使试点小城镇切实起到示范带动作用、为加快试点小城镇的建设与发展,省里确定100个试点小城镇,加快综合改革步伐,并赋予以下优惠政策:1.对国内生产总值超亿元和财政收入超2000万元的试点小城镇赋予某些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对其乡镇党政正职领导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进入经济强镇行列。2.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要求深化小城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小城镇政府与县直部门和企业、社会、中介组织的关系,将县直部门派驻在小城镇的服务性机构和人员交给镇政府管理,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服务性机构和人员可由镇和方管部门双重领导,以镇管理为主。3.省计每年安排35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试点小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由省计委、省建委组织实施。省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周转金,地、市、县财政每年也要安排适量周转金,支持试点小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省农行、省建行每年给予试点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一定的贷款支持。4.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前,一次性给予每个试点小城镇一定数量的农转非指标,启动户籍制度改革。试点小城镇的工作方案由省建委制订。


  四、因地制宜,实施新村建设工程

   

   (十七)新村建设是农村奔小康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工作。实施新村建设工程要紧紧围绕“奔小康,建新村”的目标,在增强经济实力的前提下,按照“五改”(改水、改路、改厕、改圈、改房)、“五通”(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广播)和绿化、美化的要求,建设设施配套、环境整洁、民风淳朴、文化活跃、社会稳定的新村,逐步实现农村居住条件和生活水平现代化。


  (十八)坚持从实际出发,分层次实施新村建设工程。新村建设的具体要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25平方米,钢筋砖木结构比重超过80%;卫生饮用水普及率达90%,绿化覆盖率达20%以上;有文化教育、卫生医疗机构、老人活动场所和环卫设施等。今后15年内,对经济发达、新村建设初具规模的村庄,要按新村建设的标准要求进行对照检查,尽快完善,迈向更高层次、对经济较发达和有条件建新村的村庄,要加快规划、加大投入、加速改造,争取用35年时间建成新村;对经济欠发达的村庄,也要制定建设规划,从环境整治和住房整改入手,力求经济发展与新村建设相互促进,早日建成新村。试点小城镇的新村建设的速度和水平都要走在全省前列。  


  (十九)大力推行新的建房方式。改变农民“按风水”建房的旧思想、观念,从实现农村小康目标出发,引导农民按规划集中连片建设住宅小区,限制单栋零散农宅建设,控制每户住宅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克服农民建房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住房合作社,吸引农民建房资金入社,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要改变农民在住房上“贪大求多”的旧传统、旧习惯,大力推行经济实用、安全卫生、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房设计通用图,提高农民住房的使用功能和安全质量,做到标准不高水平高,造价不高质好,面积不大功能全,占地不多环境美。


  (二十)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引导新村建设。各级各部门、各行各业都要关心支持新村建设,多为农村建设办实事、做好事。1.实行优惠下策,鼓励农民住房拆旧建新。各级规划设计部门,在村镇规划、工程设计上要优惠收费,不超过原标准的60%;农民住房按规划拆旧建新,只要不超过原宅基地范围,应简化审批手续,并免收宅基地的有关税费;建设部门对农民改造旧房建新房的定点、放线、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方面尽可能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新村建设中的各项税费,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2.实行储贷结合,开辟农民建房资金的贷款渠道。要结合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积极开办农房建设专项信贷业务,由有储金的农户担保或以储户的忘怀作抵押,先储后贷,储足建房资金的2/3,准予贷款建房。3.加大新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鼓励农民出资出物,实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门前“三包”和义务劳动等多种形式,搞好新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环境整治。各级政论安排试点小城镇的建设资金,每年要有一定比例投入新村配套设施建设。4.为了扶持贫困乡村住房和环境达到小康目标,三年内各地市县财政每年要安排适量周转金,专项用于贫困乡村土木结构住房整修和环境整治。5.小城镇建设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投资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政策也适用于新村建设。


  (二十一)把新村建设与旧村改造结合起来。要贯彻落实全省农村基本实现小康、扶贫开发、造福工程以及灾后重建家园的政策措施,广泛发动和组织农民参与旧村改造,突出“五改”,进一步整改旧房和整治环境,为新村建设奠定基础。          


   五、强化管理,提高村镇建设整体水平


  (二十二)加强村镇规划管理。要坚“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乱建设。村镇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 个人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规划确需调整和修改的,要经法定程序批准。随意改变规划的,要追究领导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严格执行“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制度要增强村镇规划管理的透明度,发动全社会监督村镇规划的执行。各级政论每年要向同级人大汇报一次村镇规划的执行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村镇规划执行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要加强村镇建设基础上的批后跟踪管理,建立和完善举报、投诉制度,严厉查处违反村镇规划的用地行为和建设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履行监督职责,对村镇规划实施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坚决查处,严肃处理。


  (二十三)加强村镇土程建设和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要强化村镇建设工程,特别是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和监督,保证工程质量;要坚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提高村镇建设环境质量,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管理,防止重大工程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加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参照《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开展村镇房屋产权登记工作,同时做好土地权属登记,积极培育农村房地产市场,保护村镇居民在房屋所有权方面的合法权益,减少房产纠纷,促进农村安定团结和农民安居乐业。  


  (二十四)加强村镇精神文明建设。要以提高农民素质、奔小康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活动。要把村镇建设纳入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增加对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硬件设施建设的财政投入,切实搞好村镇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要引导群众移风易俗,禁止乱修坟墓、积极新建公墓,禁止乱盖寺庙等。要通过继续开展创建“文明街道”、“文明家庭”活动,强化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在小城镇和新村主要街道推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搞好环境治理和绿化美化,下决心改变乱倒垃圾、乱摆摊点、乱占道路的现象,从根本上解决“脏、乱、差”的问题。


  (二十五)依法管理村镇建设。要严格执行村镇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村镇建设,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村镇建设管理纳入法制轨道。要加强村镇建设监察工作,加大村镇建设行政执法力度。有条件的市、县要在小城镇设立建设监察分队。依法管理建筑市场,坚决取缔无证设计、无照施工。要加强村镇建设法规政策研究,完善村镇建设管理法规。


   六、加强领导,保证加快村镇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六)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村镇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对村镇建设工作的领导。要把加快村镇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实现农村奔小康、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大事抓紧抓好。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挂帅,有关部门组成的村镇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加快村镇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乡镇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真正把村镇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各级尤其是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村镇建设的组织指导。计划、财政、农业、交通、公安、工商、土地、水电、卫生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各负其责,为加快村镇建设 办实事。省直有关部门要重点扶持12个试点小城镇。要建立市(县)长和乡镇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签订责任状,把是否抓好村镇建设的工作作为考核领导部政绩和考核一个地方特别是县和乡镇

一级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十七)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保障管理经费。村镇建设管理点多面广,任务繁重,必须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承担起村镇规划、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建筑市场、公用设施、房屋产权、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房地产综合开发等方面的管理任务。因此,在机构改革中,要按照闽委发[ 1995]10号通知精神,一、二类乡镇要设立乡村建设办公室。要充实专业管理人员,使乡村建设办公室的人力与其所承担的管理职责相适应。人员编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个乡镇不少于人。要进一步强化乡村建设办公室规划建设管理的职能,更好地开展工作。各地、市、县、区建委(建设局)要设立村镇建设科(股)。县(市、区)、乡镇财政要把乡村建设办公室管理人员的正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行政村要设立村镇建设兼职协理员,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系统化、网络化、规范化。  


  (二十八)提高村镇领导及建设管理人员的素质。各地要有计划地分配一定数量的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到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工作,并分期选派管理人员到大专院校学习深造。要重视村镇建设专业人才的培养,发挥省属有关大中专学校的优势,实行定向到县、设定向奖学金的招生办法,为基层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聘用干部指标,逐步解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队伍中符合干部条件人员的聘干向题。要抓好县(市、区)长、乡镇长、村主干及管理人员的建设业务培训工作。    

  

    (二十九)分类指导,扎实推进。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地理条件和工作基础不同,各级党委、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集中力量抓好试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对基础条件较好、经济发展较快的地方,建设的步伐要更快一些;对偏远山区、经济相对落后的地方,要根据实际,量力而行,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加快建设。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推广试点的成功经验,促进全省村镇建设上新水平。


  (三十)各地、市、县、区要根据本决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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