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宁德市官昌水库水源保护区
(原七都溪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18〕323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划定宁德市官昌水库水源保护区(原七都溪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宁政文〔2018236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调整七都溪水源保护区,同时将“宁德市七都溪水源保护区”更名为“宁德市官昌水库水源保护区”,现批复如下:

一、调整后保护区范围:

(一)一级保护区:以官昌水库取水口(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坐标:东经119°29'41.63",北纬26°46'6.29")为中心半径300 米,及取水口至下游水库大坝范围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高程:69.0米)以下的全部水域,和该水域沿岸外延200 米范围陆域(遇公路则以公路为界,不含公路)。

(二)二级保护区:水库大坝上游至5.9公里大港电站以及支流彭溪上溯至5.3公里两侧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的水域和陆域(一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三)准保护区:支流彭溪整个汇水流域(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除外)。

二、你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水源安全防范各项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强化水资源保护和合理调配。加强水源地上游水源涵养及水土保持,强化水资源供需分析和合理调配,提高供水保证率;同时,加强保护区环境整治,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各项措施,强化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监管,确保供水区域的供水水质和供水需求。

(二)严格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有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得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得建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按规定设置保护区界标、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标志以及隔离防护等应急设施。健全水源地巡查制度,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严肃查处影响水源地保护的各类违法行为。

(三)强化预警及风险防控。定期监测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用户水质状况,完善水质预警机制。定期组织水源地环境状况和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水源地污染源、风险源名录,编制并落实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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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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