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泉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18〕317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批准泉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的请示》(泉政文〔2018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泉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

二、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抓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组织实施,强化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进一步推动矿业绿色转型升级,加快构建节约、高效、绿色、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新格局。

三、要坚持生态保护优先,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正确处理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同时全面推进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推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四、要切实发挥规划的指导和管控作用,严格落实分区管理、总量控制、开采准入制度,对不符合规划和各类保护区管理有关规定的勘查、开采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要加强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勘查开发秩序,确保实现规划的目标任务。

五、请泉州市人民政府依据批准的《泉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组织所辖县(市、区)抓紧编制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按规定审批。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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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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