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交通厅
对从事香港、澳门航线运输船舶公司
的暂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令〔2018〕20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交通厅对从事香港、澳门航线运输船舶公司的暂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0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唐登杰
2018年11月9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交通厅
对从事香港、澳门航线运输船舶公司
的暂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有关要求,福建省人民政府现决定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福建省交通厅对从事香港、澳门航线运输船舶公司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85〕291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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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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