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
行政许可等事项的通知
闽政文〔2018〕24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经研究,决定对应取消10项行政许可等事项。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进行审批,同时要根据国家部委制定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进一步健全监管责任清单,明确监管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抓好贯彻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要在本通知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抓紧做好相关事项的衔接工作,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要聚焦企业和群众的关切,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附件:福建省取消的10项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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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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