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县2018年度第九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8〕238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惠安县2018年度第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惠政文〔20181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惠安县境内农用地19.3077公顷(其中耕地16.3426公顷)、未利用地1.474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惠安县紫山镇光山村水浇地4.6071公顷、旱地11.7355公顷、园地0.0117公顷、林地0.5406公顷、其他农用地2.412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3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5001公顷、其他土地1.3684公顷、未利用土地0.106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1.295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惠安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惠安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惠安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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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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