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同翔大道(沈海高速
—洪新路)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8〕22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同翔大道(沈海高速—洪新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厦府〔20174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厦门市境内农用地47.9006公顷(其中耕地34.021公顷)、未利用地0.042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同安区洪塘镇郭山村水田9.2762公顷、旱地0.4778公顷、园地1.5271公顷、林地0.4011公顷、其他农用地1.722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391公顷,龙泉村水田0.2019公顷,三忠村水田0.9996公顷、旱地0.23公顷、园地0.0256公顷、其他农用地0.284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6412公顷,苏店村水田8.5831公顷、水浇地0.0419公顷、旱地0.0005公顷、园地0.4446公顷、其他农用地2.147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763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1.275公顷,新霞村水田6.3556公顷、水浇地0.5567公顷、园地1.9889公顷、林地0.6821公顷、其他农用地0.9146公顷,翔安区马巷镇洪溪社区水田5.2287公顷、水浇地2.069公顷、园地1.2646公顷、其他农用地2.476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869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65公顷、未利用土地0.042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3.5475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厦门市同翔大道(沈海高速—洪新路)建设用地。

二、厦门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厦门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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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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